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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1月7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七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9年4月2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试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规范机构运作,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维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按照本规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第三条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独立运作。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第四条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公平、合理、高效地解决境内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积极建立与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合作机制。第二章理事会第五条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第六条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七条理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第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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