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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

发布 2024-01-21 页数 5页 大小 0.02M 手机查看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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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4号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2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许勤2019年4月12日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通航水域,是指本省沿海水域和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湖泊、洼淀、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型客船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小型客船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小型客船运输应当坚持安全便捷、绿色低碳、高质量的发展方向。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船舶。在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内的通航水域从事小型客船运输应当使用绿色环保船舶。第五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通航水域相关功能区划和水路旅客运输市场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小型客船停靠站点,划定小型客船专用停泊区域。第六条从事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信息或者材料:一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二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舶信息三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四航线和停靠站点五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污染等管理制度。以上信息或者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获取的,水路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重复提交。经营者提交或者通过政务信息获取的信息、材料齐全的,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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