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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评查结果全面应用的实施办法

发布 2024-01-29 页数 3页 大小 0.16M 手机查看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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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评查结果全面应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助推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完善审判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案件评查与法官惩戒工作衔接的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开展案件评查时,既要对案件实体、程序、文书等案件本身的问题开展评查,也要注重发现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和司法瑕疵行为的问题线索。第三条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如发现法官存在涉嫌违法审判问题线索的,应在7日内移交政治部督察室进一步处置。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督察室应当将评查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清单和评查报告及时移送政治部督察室,政治部督察室对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的承办法官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后果情况等情形开展调查,经初步核实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第五条经核查,法官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由政治部督察室通知当事法官,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第六条经核查,法官存在一般过失或瑕疵问题,情节较轻无需给予惩戒处理的,由政治部督察室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理:一对责任人个人每件不合格案件在年底绩效考核扣十分二对责任人个人年内出现二件以上不合格案件视情节给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三对责任人个人每起瑕疵案件在年底绩效考核扣三分四对责任人个人年内出现二件瑕疵案件的,进行提醒谈话出现三件以上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五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或累计瑕疵案件最多的部门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六需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的,由院长签发七需对责任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的,由院党组决定。第七条经核查,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需要惩戒的,报本院院长审批后,由政治部督察室层报省法院督察室,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第八条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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